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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卫金与李银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金,李银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628号原告李卫金,男,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李银章,男,成年,住冠县。原告李卫金诉被告李银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金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家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