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卫金与李银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金,李银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628号原告李卫金,男,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李银章,男,成年,住冠县。原告李卫金诉被告李银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金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家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