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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102执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张振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张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2执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负责人:郝子健,行长。被执行人:张振芳,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张振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振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振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振芳在工商银行平度支行的存款173元至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鲁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