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新泰市天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山东广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天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山东广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天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广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天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光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