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鹏程与王加慧、浙江淘宝网络有��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程,王加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8601民初2934号原告:徐鹏程,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王加慧,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祎颖、范阳阳,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鹏程诉被告王加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徐鹏程于2017年9月30日申请延期举证,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鹏程、被告淘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加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5500元,误工费500元,交通费200元,资料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共计69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日,原告在被告王加慧经营的淘宝店铺(王家二蛮球)购买了10袋象牙王泰国芒果干包邮400g,共计550元,订单编号:25097390514919072,被告通过中通快递交付给原告。原告收货后发现外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也没有中文标签,怀疑该商品有问题。后经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的违法经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产品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加慧未作答辩。被告淘宝公司辩称,淘宝公司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更不是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淘宝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信息均由卖家用户自行发布,淘宝公司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产品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因商品信息发布或者商品交易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用户自行承担。淘宝公司在买家注册成为会员时即已经明确告知淘宝平台���不作为买家或卖家身份参与任何交易行为,所有网上交易的买家均明白自己的交易对象并非淘宝公司,而是网店的经营者。因此,淘宝公司并非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方。淘宝公司已经尽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并设置了投诉平台方便用户维权,不存在任何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无须承担责任。一方面,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在商家入驻时,淘宝会对卖家主体资格进行形式审查。本案中,淘宝要求被告峰婷酒业提供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资质信息,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另一方面,《淘宝服务协议》、《淘宝规则》等文件中均明确要求用户发布商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醒用户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为了更好得帮助用户维权,淘宝专门设置了投诉平台,本案中原告向淘宝申请了信息披露,淘宝也���时向其提供了卖家的真实姓名、电话、地址,已经尽到信息披露义务。原告在享受网络交易的价格低廉、高效的同时,也应当知晓网络交易可能存在虚假性和不确定性,应当尽到比在一般实体店交易时更审慎的注意义务。综上所述,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尽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不承担相应责任,而且涉案产品已经下架,相应的货款也已经退还给买家,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6月2日,原告使用其注册的淘宝帐户“a49841626”向淘宝店铺“王泰泰生活馆”购买商品名称为“泰国代购OTOP泰国芒果干400g(200g*2)thai”10件,被告客服告知原告该商品2017年7月21日过��,原告表示没关系寄过来,并支付价款550元。2017年6月5日,原告收到涉案商品。经查验,涉案商品包装上载有:顶级泰国芒果干,泰国制造,MFD210716,EXP210717。www.taibao.com(淘宝网)由被告淘宝公司注册并经营。被告淘宝公司系涉案交易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交易发生时,被告淘宝公司平台提供的卖家信息记载淘宝店铺“王泰泰生活馆”卖家会员名为王家二蛮球,真实姓名为王加慧。任何人注册成为淘宝会员,均需同意《淘宝服务协议》。本院认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本案涉案食品标签除了顶级泰国芒果干、泰国制造为中文外,其余均为外文,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标识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原告并未对涉案商品上述安全性提出异议。原告诉称涉案商品未中文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日期,但在被告告知涉案商品于2017年7月21日过期时仍然要求购买,显示其并未因标识问题被误导。故涉案商品标签存在的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原告主张十倍赔偿,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十倍赔偿诉求不成立,故其余诉请均不成立。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淘宝服务协议》,作为会员的被告王加慧同意法院以阿里旺旺的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故本院采取阿里旺旺的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送达。被告王加慧收到本院传票后,未到庭参与庭审,应视为被告王加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鹏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鹏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嘉瑜?PAGE*MERGEFORMAT?4??PAGE*MERGEFORMAT?5?_1571145806.unknown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