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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民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郑荣海、XX合买卖合同纠��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荣海,XX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民终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荣海,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隆中,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合,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钟祥市,上诉人郑荣海因与被上诉人XX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荣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隆中、被上诉人XX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荣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XX合赔偿经济损失7455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郑荣海的经济损失为15960元错误。1、一审认定公鸡的成活比例为60%,由此说明公鸡的死亡率为40%,并不能证明母鸡的成活率就是40%。2、本案所涉公、母鸡苗各2100只,即使按照6:4的比例计算,公鸡的成活数是1260只(2100×60%),母鸡的成活数是840只(2100×40%),实际成活数2100只与一审判决认定的3360元不符。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公鸡成活数为2520元没有事实依据。4、在XX合按约定提供鸡苗的情形下,公鸡苗2100只,实际成活1260只(2100×60%),每只公鸡价格27元,公鸡收入为34020元(27元×1260只)。母鸡苗2100只,按照综合成活比例计算,实际成活1680只(2100×80%),每只母鸡价格62.5元,母鸡收入为105000元(62.5元×1680只)。据此,郑荣海的经济损失应用母鸡收入减去公鸡收入,即70950元。二、郑荣海实际支出鉴定费为6000元,一审酌定鉴定费由双方各承担50%,XX合承担的鉴定费数额应为3000元,一审判决认定XX合承担鉴定费2500元错误。XX合答辩称,对一审判决计算的经济损失为15960元没有异议,郑荣海主张经济损失为74550元是不现实的。郑荣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XX合向其赔偿经济损失74550元及评估鉴定费5000元;2、诉讼费用由XX合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郑荣海向XX合购买5000只混合鸡苗,双方约定公鸡、母鸡各占一半,每只鸡苗的价格为2.5元,郑荣海向XX合支付了5000元定金。随后,XX合与李万志联系,从李万志处购买鸡苗。2015年9月11日,李万志将鸡苗送至胡集高速路口,然后XX合与李万志一起将鸡苗送至郑荣海鸡场。郑荣海选好鸡苗后,与XX合按4200只鸡苗结账,郑荣海向XX合支付了现金5500元,XX合向郑荣海出具了金额为10500元(含已经支付的定金5000元)的收条一份。郑荣海将鸡苗喂养四个月后,发现鸡苗全部为公鸡。庭审中,郑荣海自认有60%的公鸡成活,并按每斤7元的价格进行了销售。一审法院认为,XX合与郑荣海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约定履行合同。XX合向郑荣海提供的鸡苗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故对郑荣海要求XX合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郑荣海的损失问题。根据本院调查的胡集地区养殖市场行��,及结合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中关于成本及收益的计算方式,该批鸡苗成活为3360只,公鸡为2016只,母鸡为1344只。其母鸡收入为84000元,另本案中公鸡实际成活2520只,其参考鉴定意见的收入为68040元,故郑荣海的损失收益为15960元,XX合应赔偿的经济损失为15960元。关于鉴定费的问题,因鉴定费系作鉴定实际支出,结合鉴定的起因及本案对损失的认定等情况,酌情认定鉴定费由双方各承担50%。关于XX合辩称鉴定的鸡苗损失不是郑荣海的实际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故XX合的该辩称理由不成立。关于XX合辩称应由李万志承担损失的问题,因本案买卖合同的双方是郑荣海与XX合,XX合与李万志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另一法律关系,故XX合的该辩称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一、XX合赔偿郑荣海的经济损失15960元;二、XX合支付郑荣海的鉴定费2500元;三、驳回郑荣海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郑荣海负担1380元,XX合负担420元。二审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补充查明,郑荣海一审提交了评估报告书一份,1、该报告书确定每只母鸡的收入为62.5元,每只公鸡的收入为27元;2、该报告书计算了公、母鸡苗各2100只正常养殖可获得的收益与4200只公鸡苗正常养殖获得的收益的损失差额,即用2100只母鸡的收入减去2100只公鸡的收入,为74550元。郑荣海为上述评估事宜支出鉴定费6000元。二审中,双方争议:一、郑荣海养殖4200只公鸡苗的实际成活数是多少;二、若XX合向郑荣海提供公、母鸡苗各2100只,鸡苗成活率为80%,一审认定公鸡与母鸡成活比例为6:4是否正确;三、一审认定郑荣海的收益损失为15960元是否正确;四、XX合应承担的鉴定费是多少。(一)4200只公鸡苗的实际成活数郑荣海主张,一审判决认定郑荣海的公鸡苗实际存活数为2520只没有事实依据。XX合对一审判决认定公鸡苗实际成活2520只没有异议。经审查,郑荣海在一审庭审时自认其购买的4200只鸡苗成活率是60%,故可推断一审判决认定本���公鸡苗实际成活2520只,是依据4200×60%计算而来,郑荣海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公鸡苗的实际存活数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二)一审判决认定公鸡与母鸡成活比例为6:4是否正确郑荣海对混合鸡苗的成活率为80%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公鸡与母鸡的成活比例为6:4错误。若按6:4的比例计算,公鸡的成活数是1260只(2100×60%),母鸡的成活数是840只(2100×40%),此时混合鸡苗的实际成活数为2100只,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3360只。XX合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述成活比例没有异议。在4200只混合鸡苗存活率在80%的情形下,一审认为公、母鸡成活比例为6:4,并确认鸡苗的实际存活数额为3360只,其中,公鸡为2016只,母鸡为1344只。由此可以推断,成活比例6:4是指在3360只混合鸡苗中,公鸡的数量占到总鸡苗数3360只的60%,即2016只(3360只×60%),母鸡的数量占到总鸡苗数3360只的40%,即1344只(3360×40%),一审判决表述的成活比例不是指公、母鸡的成活率。据该成活比例计算,公鸡的成活率为96%(2016÷2100×100%),母鸡的成活率为64%(1344÷2100×100%)。郑荣海将公、母成活比例理解为公、母鸡的成活率,计算出公鸡苗成活1260只,母鸡苗成活840只,属于其对一审判决内容理解错误。(三)郑荣海的收益损失是多少郑荣海主张,1、其对一审判决采用评估报告书的收益损失计算方式没有异议,即应当先确定母鸡的预期收入,减去公鸡的收入,得出的数额就是郑荣海的实际损失,但一审判决认为郑荣海的经济损失是1344只母鸡收入减去2520只公鸡收入的差额错误。2、2100只母鸡鸡苗的存活率应为80%,存活数应为1680只,母鸡收入为105000元(62.5元/��×1680只)。2100只公鸡鸡苗的存活率为60%,存活数应为1260只,公鸡收入应为34020元(27元/只×1260只)。郑荣海的实际损失应为70950元(105000元-34020元),该数额与评估报告书确定的损失数额74550元基本相符。XX合认为,一审法院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计算出收益损失为15960元,其对该损失数额没有异议。经审查,评估报告书认定每只母鸡收入为62.5元,公鸡收入为27元,用2100只母鸡的收入131250元减去2100只公鸡的收入56700元,得出收益损失为74550元。评估报告书的收入损失计算方式是指,XX合应当提供的4200只鸡苗中,公、母鸡苗应各占50%,即2100只,但其实际提供了4200只公鸡苗,郑荣海据4200只公鸡苗获得的收入中有2100只属于郑荣海的正常收入。另外2100只公鸡的收入,在XX合按约定提供鸡苗的情形下,应当是2100只母鸡的收入,而在同等��量下,母鸡收入大于公鸡收入,故在除去2100只公鸡的正常收入后,郑荣海的损失为2100只母鸡的收入减去2100只公鸡的收入,得出的数额就是其收益损失。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公、母鸡的成活比例为6:4,是一审法院向胡集地区的养殖鸡苗专业户调查后得出的结论,具备事实依据。郑荣海自认4200只公鸡苗的存活率为60%,实际成活数为2520只,按照一审判决认定的成活比例计算,2520只鸡苗中,公鸡苗成活数为1512只(2520×60%),母鸡苗成活数为1008只(2520×40%)。2520只存活的鸡苗中,1512只公鸡的收入为郑荣海的正常收入,不存在收益损失,另外1008只公鸡收入,在XX合按约定提供鸡苗的情形下本应是母鸡收入,故就1008只鸡苗郑荣海存在收益损失,损失数额为1008只母鸡收入与1008只公鸡收入的差额,即35784元(62.5元/只×1008只-27元/只×1008只)。(四)XX合应承担的鉴定费数额郑荣海主张,其为评估收益损失支出鉴定费6000元,一审酌定鉴定费由双方各承担50%,XX合承担的鉴定费数额应为3000元,一审判决XX合承担鉴定费2500元错误。XX合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鉴定费2500元,并无不当。经审查,郑荣海一审提交的鉴定费票据显示的数额为6000元,其于庭审举证时亦主张支出鉴定费6000元,一审判决XX合承担50%的鉴定费,XX合应承担鉴定费的数额为3000元(6000元×50%)。一审认为郑荣海主张支付鉴定费5000元,XX合应承担50%的鉴定费2500元,显属不当。综上,郑荣海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二、XX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荣海经济损失35784元;三、XX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荣海支付鉴定费3000元;四、驳回郑荣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XX合负担882元,郑荣海负担9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89元,由XX合负担877元,郑荣海负担91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小云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马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