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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传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传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68号罪犯蔡传妹,男,1979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沙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传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780元。蔡传妹不服,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8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传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7年3月共获考核积2251.5分,表扬4次。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交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传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至2025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