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荣华与程良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华,程良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荣华。被执行人:程良米。申请执行人王荣华与被执行人程良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荣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方冬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