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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徐建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23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建辉,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栖霞市。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建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慧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徐建辉于2016年12月21日6时45分在莱阳市金山大街爱书人网吧内,趁在此上网的杨韬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桌子上价值1710元的vivo手机盗走。案发后手机被追回。2、被告人于2017年1月25日至28日深夜,连续四天采用翻墙入院、撬门破锁等手段进入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宿舍内盗窃,前后共进入一百余间宿舍,盗窃现金223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6967元的手机、电脑、衣服等物品。事后海都学院维修更换被损毁财物花费8597元。案发后,赃物基本被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建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前科查询、抓获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杨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建辉归案后如实供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建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建辉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损失人民币2230元,涉案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江东审 判 员  闫旭辉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