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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玉祥与李耀光、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祥,李耀光,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3民初799号原告:王玉祥,汉族,男,1962年5月16日生,住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新,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耀光,汉族,男,住庆云县城区。被告: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151号港澳花园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林志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龙,系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原告王玉祥与被告李耀光、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连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新,被告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新龙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被告李耀光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000元及利息。2、诉讼由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方承揽庆云县东环路航天办公楼装修,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约定工程款为58000元,后原告按约定施工完毕,但被告方仅支付原告工程款37000元,剩余21000元约定2015年10月1日结清,并于2015年3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提供欠条真实性无法核实,与第二被告也没有关系,从该证据落款处看万得福装饰中的得是得到的得而不是道德的德.该条上也没有第二被告的公章。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耀光将东环航天办公楼部分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王玉祥,约定总工程款58000元,原告按约定施工完毕后,被告李耀光支付给原告工程款37000元,余款21000元未支付。被告李耀光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10月1日前结清。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利息,没有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李耀光是借用被告被告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被告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予承认,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李耀光将自己承揽的航天办公楼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王玉祥,原告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双方在施工完毕后进行了结算,被告李耀光给原告写下欠条,被告李耀光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21000元。被告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此工程款不承担责任。原告要求的利息没有约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耀光支付原告王玉祥工程款2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王玉祥要求被告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李耀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连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宝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