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杜巧珍与文成云、吴小庆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文成云,杜巧珍,吴小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文成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巧珍。原审被告:吴小庆。再审申请人文成云因与被申请人杜巧珍、原审被告吴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1民终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文成云申请再审称,杜巧珍主张的736万元债务并未实际发生,即使上述债权真实发生,因其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文成云承担保证责任,也应免除文成云的保证责任。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本案所涉736万元债务是否事实,根据吴小庆本人于2013年7月4日、2014年1月26日出具的借条,以及打款凭证、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以及杜巧珍所述借条形成的过程、出借的原因和经过等情况,足以印证借款发生的客观事实真实存在。吴小庆、杜巧珍称没有实际发生借贷事实,并否认出具过还款计划,那吴小庆面对如此巨额借款,在前后向杜巧珍出具两张借条后,未及时要求收回借条,或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补救措施,亦未申请对还款计划笔迹鉴定,有悖生活常识。因吴小庆未按时偿还借款,一、二审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并无错误。综上所述,文成云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文成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书 文审 判 员 成 宝 春代理审判员 司马仲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 嘉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