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虹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虹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758号被执行人:李虹德,男,1995年12月2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天津市河东区别馆公寓底商中意地产工作人员,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河北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虹德犯诈骗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李虹德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虹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刑初23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虹德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