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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建华与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华,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773号原告胡建华,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族,住驻马店市峄城区。被告孟伟(孟祥伟),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华与被告孟伟(孟祥伟)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约定还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还款时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0日,被告向其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麦收结束(2017年6月10日),约定时间过后,其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所诉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