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厉万祥、罗会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万祥,罗会芳,李石忠,刘艳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厉万祥,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罗会芳,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李石忠,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刘艳彬,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厉万祥、罗会芳与被执行人李石忠、刘艳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