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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钟浩基、黄毅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浩基,黄毅光,胡杰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浩基,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住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深权,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毅光,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一审第三人:胡杰培,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再审申请人钟浩基因与被申请人黄毅光、一审第三人胡杰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浩基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再审主要称,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归还借款10万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企图通过虚假诉讼非法侵占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被申请人因涉嫌虚假诉讼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提供询问笔录及起诉意见书作为新证据。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关于虚假诉讼具体事实并没有涉及本案借款,故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至今为止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不能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10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浩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俏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