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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饶金华、彭业军、彭宏平、易菊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金华,彭业军,彭宏平,易菊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99号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饶金华,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彭业军,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彭宏平,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易菊元,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饶金华、彭业军、彭宏平、易菊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饶金华、彭业军、彭宏平、易菊元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繁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