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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成帅申请执行李小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成帅,李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375号申请人高成帅,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韩杰,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万如意,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小龙,男,1988年10月15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高成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2017)内0624执恢37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恢375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