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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民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金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市雄关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金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雄关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民终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金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武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春虎,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达,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雄关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河口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璞,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志刚,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金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市雄关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峪关市金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嘉峪关市金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峪关市金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上诉人嘉峪关市金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爱萍审 判 员  王亚娟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 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