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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镇江市金山水泥有限公司与镇江大志铸钢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丹徒区中志铸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金山水泥有限公司,镇江大志铸钢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丹徒区中志铸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金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润州区蒋乔镇。法定代表人孙礼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昌、王敏,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镇江大志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丹徒区高资街道厚固村。法定代表人曹培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中志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丹徒区高资街道厚固村。法定代表人曹培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金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大志铸钢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丹徒区中志铸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民初429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之祥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冷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