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苗、罗伦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苗,罗伦富,钟炜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张苗,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罗伦富,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钟炜竑,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张苗与被执行人罗伦富、钟炜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102执88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