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兴礼、江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礼,江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94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陈兴礼,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江玉英,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赖剑与陈兴礼、江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3192元,由陈兴礼、江玉英承担。因陈兴礼、江玉英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陈兴礼、江玉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兴礼、江玉英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赖剑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8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416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416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9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显审 判 员 许冬生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林欣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