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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浩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浩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000号原告: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遵义市红花岗区石龙路12号。法定代表人:谭代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浩宏科技有限公司,住址:遵义市湄潭县湄潭茶场永兴片区综合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周毅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发,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浩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原告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应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简红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