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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诉毛华欣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毛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财保15号申请人: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89号锦城苑C座2楼。负责人:谭建国,系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系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毛华欣,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居民。申请人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毛华欣依据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享有的到期债权220万元。担保人魏嫣红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XX号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担保人王珂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水滨河路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为申请人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的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毛华欣依据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应领取的执行案款220万元,期限一年;二、查封登记在魏嫣红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XX号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登记在王珂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水滨河路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文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元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