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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喜才与被告秦福生、尹建军劳动合同纠纷一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才,秦福生,尹建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422号原告张喜才,男,1947年2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秦福生,男,55岁,住岢岚县。被告尹建军,男,48岁,住岢岚县。原告张喜才与被告秦福生、尹建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秦福生自动给付张喜才工资欠款。原告张喜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喜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