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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艺凯与郭清庆、刘丽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艺凯,郭清庆,刘丽娇,郭福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680号原告:郭艺凯,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清庆,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刘丽娇,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郭福美,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郭艺凯与被告郭清庆、刘丽娇、郭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郭艺凯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郭艺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艺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艺凯负担。审判员  郑贤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超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