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艺凯与郭清庆、刘丽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艺凯,郭清庆,刘丽娇,郭福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680号原告:郭艺凯,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伟,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清庆,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刘丽娇,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郭福美,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郭艺凯与被告郭清庆、刘丽娇、郭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郭艺凯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郭艺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艺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艺凯负担。审判员 郑贤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超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