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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8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8011号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金华市丹光西路118号柳湖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一楼,现住所地:金华市劳动路248号金佛手小区。法定代表人:杜玮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玉群,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邵华,男,1978年10月18日,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子洪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卓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