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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68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某某,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已将房屋过户至王某某名下,申请执行人现已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217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鄢凤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