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琪、徐大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琪,徐大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王琪,女,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徐大松,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琪与被执行人徐大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大松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昭平审 判 员 水从忠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军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