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修平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修平新能源有限公司,姜修平,王小,山东炎帝雨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莒南县乘胜钢铝制品厂,李科胜,何淑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794号申请人: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尹相善,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修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下艾崮村。法定代表人:姜修平,经理。被申请人:姜修平,男,汉族。被申请人:王小女,女,1981年9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山东炎帝雨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筵宾镇工贸小区。法定代表人:李科胜,经理。被申请人:莒南县乘胜钢铝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筵宾镇西筵宾村。法定代表人:李科胜,经理。被申请人:李科胜,男,汉族。被申请人:何淑霞,女,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修平新能源有限公司、姜修平、王小女、山东炎帝雨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莒南县乘胜钢铝制品厂、李科胜、何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上述七名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修平新能源有限公司、姜修平、王小女、山东炎帝雨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莒南县乘胜钢铝制品厂、李科胜、何淑霞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