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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薛兆顺与蛟河市丰穗粮食收购有限责任公司、徐臣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兆顺,蛟河市丰穗粮食收购有限责任公司,徐臣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756号原告:薛兆顺,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蛟河市丰穗粮食收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法定代表人:吴建国,经理。被告:徐臣,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建设路***********号。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开庭审理了原告薛兆顺与被告蛟河市丰穗粮食收购有限责任公司、徐臣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兆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兆顺负担。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