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矫雷明、矫学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矫雷明,矫学兆,陈淑敏,孙泽平,李小娟,青岛吉奥塑料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矫雷明。原审被告:矫学兆。原审被告:陈淑敏。原审被告:孙泽平。审被告:韩玉华。原审被告:李小娟。原审被告:青岛吉奥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矫学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代表人:杨新军,职务行长。上诉人矫雷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4230号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矫雷明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其次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管辖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应由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最高额担保合同》第37条约定,合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永红审判员 林 虹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