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建兴与被执行人慕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建兴,慕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贾建兴被执行人慕四飞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56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慕四飞应向申请执行人贾建兴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9万元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042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慕四飞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慕四飞自愿向申请执行人贾建兴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慕四飞自愿用位于陕西省吴堡县迎滨道南侧一路顺商住楼1单元上下四间作价1142780元以物抵债于申请执行人贾建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8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