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苟结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498号。组织机构代码56251354-5。法定代表人管耀梅,董事长。被执行人苟结合,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海中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被执行人苟志峰,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海中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被执行人苟长山,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海中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被执行人周新海,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海中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住。被执行人潘成祥,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垦利县胜坨镇海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垦利县胜坨镇海中村。法定代表人苟结合,主任。被执行人山东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58239711。法定代表人潘成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垦利县胜坨镇海中村村民委员会、山东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成祥、苟结合、苟志峰、苟长山、周新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410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殿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