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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安华与高代平重庆市合川区黄金村3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安华,重庆市合川区黄金村3组,高代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088号原告:周安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黄金村3组,住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黄金村*组。法定代表人:唐述明。被告:高代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现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安华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黄金村3组、高代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安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安华负担。审判员  史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