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8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冯宏建与李桂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宏建,李桂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987号原告:冯宏建,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被告:李桂清,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宏建与被告李桂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陈嘴镇政府南路南侧怡景花园3-4-302号房屋一套。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陈嘴镇政府南路南侧怡景花园3-4-302号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