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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喜梅与张宏锋、林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喜梅,张宏锋,林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452号申请执行人林喜梅被执行人张宏锋被执行人林德虎本院在执行林喜梅与张宏锋、林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079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宏锋所欠申请执行人林喜梅借款本金人币共计7万元整,并支付从2015年1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照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张宏锋自愿从2015年12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喜梅借款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直至该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清为止。被执行人林德虎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张宏锋承担案件受理费910元,执行费12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4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