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卢家佳、卢艳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卢家佳,卢艳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4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902955762W。负责人:高兵: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杨,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卢家佳,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卢艳明,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诉被告卢家佳、卢艳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