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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464号原告:黄某,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侯某,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黄某诉被告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申请撤回对侯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林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翠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