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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祥芳与被执行人陕西贤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祥芳,陕西贤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962号申请执行人宁祥芳。被执行人陕西贤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鑫,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祥芳与被执行人陕西贤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祥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9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1580.22元。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某司法机关在先冻结,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92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党白鹭代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立旺打印人:吴立旺校对人:党白鹭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