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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晓聪与厦门市洽美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鑫衡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聪,厦门市洽美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鑫衡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198号原告:刘晓聪,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市洽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南二路99号1303室之83。法定代表人:许桂珏。被告:厦门鑫衡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3号16号楼1406B之三。法定代表人:许桂珏。原告刘晓聪与被告厦门市洽美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鑫衡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刘晓聪于2017年7月27日以本案事实有待补充证据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晓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晓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晓聪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人民陪审员  宋阿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彭媚媚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