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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谢小宝与姚清霞、廖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宝,姚清霞,廖志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1600号原告:谢小宝,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姚清霞,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廖志阳,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谢小宝与被告姚清霞、廖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小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清霞、廖志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小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姚清霞偿还谢小宝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6年12月28日起、20,000元自2017年1月23日起,均按月利率3%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廖志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均由姚清霞、廖志阳共同负担。审理中,谢小宝变更诉讼请求,即:1.判令姚清霞偿还谢小宝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廖志阳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均由姚清霞、廖志阳负担。事实及理由:姚清霞于2016年12月28日向谢小宝借款现金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廖志阳自愿作为保证人对该借款提供担保,由姚清霞、廖志阳共同出具借条一张给谢小宝收执。后经谢小宝多次催讨,姚清霞未能偿还借款,廖志阳也未能承担担保责任。姚清霞、廖志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2月28日,姚清霞向谢小宝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廖志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姚清霞、廖志阳共同出具借条一张给谢小宝收执。借款后,姚清霞、廖志阳均未能偿还谢小宝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姚清霞、廖志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或申请延期举证,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谢小宝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其所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综上所述,谢小宝与姚清霞、廖志阳之间设立的保证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利息约定外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姚清霞作为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但其至今拒不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谢小宝与姚清霞明确约定借款利率,未约定借款期限,视为不定期有息借贷。对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明显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姚清霞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给谢小宝。廖志阳为该笔借款作担保,依法应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廖志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姚清霞追偿。姚清霞、廖志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1.姚清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谢小宝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廖志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廖志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姚清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姚清霞、廖志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碧财代理审判员  苏亚东人民陪审员  林明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梅治-4-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