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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4020号原告宋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秋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男孩王某1(已故),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于2001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年××月××日起诉离婚,判决不准予离婚,但之后双方并未和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共同财产:位于高密市柏城镇后朱家集村(土地使用证号:高柏集用XXXX第XXXXX号)归被告王某所有,房内家具用具等日用物品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三、原、被告双方自认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原告以个人名义自己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被告以个人名义自己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被告享有和承担。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执与纠纷。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兆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