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成义与内蒙古广泰煤业集团安联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义,内蒙古广泰煤业集团安联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071号原告刘成义,男,194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内蒙古广泰煤业集团安联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大煤矿东。法定代表人赵旭滨,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义诉被告内蒙古广泰煤业集团安联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义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成义负担。审判员 代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青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