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家东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9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家东,男,199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唐小平,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家东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吴家东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某小区花园内,以6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0.38克贩卖给胡某某,单场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家东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家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家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家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