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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瑞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瑞成,高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崔瑞成,男,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高国安,男,住所地任丘市本院在执行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瑞成、高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使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实现债权。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延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智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