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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5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龙骧陆地航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谭雨梦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龙骧陆地航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谭雨梦,唐盛琴,谭建华,谭雨田,邵晓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5774号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A区07号。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颖,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姣,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龙骧陆地航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社区洞庭大道中段金典花园G栋3楼。法定代表人:龚乐群。被告:谭雨梦,男,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唐盛琴,女,汉族,1989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谭建华,女,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谭雨田,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邵晓丽,女,汉族,1988年5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龙骧陆地航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谭雨梦、唐盛琴、谭建华、谭雨田、邵晓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7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939.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709.5元,由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剑锋人民陪审员  张 勤人民陪审员  任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