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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北京法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法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33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法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东侧火神庙国际商业中心地下一层南侧D座E座F座。法定代表人:连新权,执行董事。北京法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5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法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93242.16元、保证金300元、案件受理费7203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法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法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393242.16元、保证金300元、案件受理费720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法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李立新确认,被执行人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55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法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羽亨羽奥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君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