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淑兰、张健民等与吴凤涛、夏爱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兰,张健民,张健华,张健霞,吴凤涛,夏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兰,女,1942年6月26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张健民,男,1969年2月12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张健华,女,1969年11月24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张健霞,女,1971年11月29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吴凤涛,男,1975年4月25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夏爱萍,女,1976年4月15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陈淑兰、张健民、张健华、张健霞与被执行人吴凤涛、夏爱萍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981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吴凤涛、夏爱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陈淑兰、张健民、张健华、张健霞因张义祥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65827.59元(不含已给付的12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淑兰、张健民、张健华、张健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6元,减半收取3428元,由原告陈淑兰、张健民、张健华、张健霞负担42元,被告吴凤涛、夏爱萍负担338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淑兰、张健民、张健华、张健霞与被执行人吴凤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凤涛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于2017年7月1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于2017年12月底前一次性给付50000元;于2018年12月底前一次性给付5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114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王益华审判员 巴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