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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雷云峰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云峰,何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991号申请执行人:雷云峰,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何秀东,男,1977年11月10日,汉族,职业不祥,户籍地浙江省。雷云峰申请执行何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8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云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秀东给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何秀东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秀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雷云峰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何秀东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雷云峰申请执行的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雷云峰确认,被执行人何秀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雷云峰发现被执行人何秀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