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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恢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胜慧、杜荣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慧,杜荣林,程梅莲,衢州市衢江区东京水电有限公司,吴世耿,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恢875号申请执行人:王胜慧,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杜荣林,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程梅莲,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东京水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582663-9,住所地:衢州市上方镇东京村。法定代表人:杜荣林。被执行人:吴世耿,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杜娟,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申请执行人王胜慧与被执行人杜荣林、程梅莲、衢州市衢江区东京水电有限公司、吴世耿、杜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胜慧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杜荣林、程梅莲、衢州市衢江区东京水电有限公司、吴世耿、杜娟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衢柯执民字第15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苏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