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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605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9月29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伍某某,男,1975年5月28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伍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她与被告伍某某199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1997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并生有两子。婚后一直因为生活琐事吵架,被告对家庭不负责,经济上也不负责,还有家暴行为,现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伍某某离婚;要求婚生子伍某乙的抚养权归被告,但是要求由她抚养至18岁,抚养费由被告每月给她1000元到伍某乙18岁;要求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荆寺一村伍堡伍三街26号的2间半前面2层楼房,后面一层楼房,房屋所有权归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车辆陕A3WN**小轿车归她所有。被告伍某某辩称,原告张某某所述的婚姻过程及生子情况均属实,但他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7年5月28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10月15日生一女伍某甲,于2005年9月8日生一子伍某乙。婚后一直因为生活琐事吵架,被告对家庭不负责,经济上也不负责,还有家暴行为。现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婚生子伍某乙的抚养权归被告,但是要求由原告抚养至18岁,抚养费由被告每月给原告1000元到伍某乙18岁;要求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荆寺一村伍堡伍三街26号的2间半前面2层楼房,后面一层楼房,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车辆陕A3WN**小轿车归原告所有。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结婚证、户口本等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持续时间已达20年有余,且生有两子,双方理应珍惜并共同维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原、被告之间只要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